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房地一体抵押注销)
办事指南
(一窗受理)
一、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房地一体抵押注销)
二、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四、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钦州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承办机构: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
五、实施对象
自然人、法人
六、申请材料(只需提供一套)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得另行收取);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生效法律文书。
七、办理流程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即时办结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依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及办理地址
咨询电话:0777-2558915(上班时间) 投诉电话:0777-2558800(上班时间)
办理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民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114、115、116号综合窗口。
也可通过登录广西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网上服务平台(http://one.gxrerc.gov.cn)申请办理。
十二、备注:
(一)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按以下情形提交: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法人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 ;
3.不动产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4.申请人为境外人士的或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其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应提交有关部门的认证或者公证。
(二)权籍调查成果(含房屋测绘报告):请到经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房产局备案的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在钦州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不动产登记板块查询);
(三)税收征缴提示: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提交户口簿、购买人婚姻状况证明、家庭住房情况(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家庭成员范国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2.自建及在建的房屋,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土地、整栋房、商铺、车库、杂物房等交易价格需由税局委托评估(评估时间不含在承诺办理时限内)。
(四)办理登记所需的办事指南、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材料可在“钦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进入网上办事“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在 “钦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微信公众号”进入不动产登记板块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