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钦州市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
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方案出台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深化矿业权出让制度、推进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要求,积极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发矿业权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要素保障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创造和谐“矿地”环境、促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方案出台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4号)要求。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净矿”指县、区人民政府对拟出让采矿权前期的相关工作处理到位,使竞得人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制约,竞得后可直接办理采矿许可登记,并能依法顺利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出让采矿权。
本方案的砂石土类矿产包含《矿产资源工业要求手册》(2014年修订本)中的非金属矿产中的主要工业岩石及工业矿物中的方解石(详见附件)。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开展“净矿”出让工作。
(二)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是“净矿”出让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净矿”出让计划审核、出让方案的审批,组织实施挂牌出让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净矿”出让相关前期工作,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强化服务、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出让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后续服务等工作,保障“净矿”出让工作顺利推进。
(三)“净矿”出让流程
1.上报出让计划。
2.组织政策协调,做好用地、用林保障。
3.编审技术方案。
4.制定出让方案。
5.组织“净矿”出让。
(四)经费保障
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由竞得人在限期内将上述补偿费用支付给实施签订协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相关部门,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相关部门支付给相关权益人。禁止由意向人垫付工作费用及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
(五)出让收益分成
目前,“净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与市县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的通知》桂财综〔2021〕63号)执行,钦南区、钦北区参照县级分成比例执行。
今后,市、县、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以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新出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有关文件执行,如文件无明确区级出让收益分成比例的,钦南区、钦北区参照县级分成比例执行。
(六)其他事项
1.“净矿”出让完成后,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前期工作中有关方案、报告书(表)的主体变更、认定等工作,确保竞得人可依据前期工作开展的方案、报告书(表)等顺利办理采矿许可证。指导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用地用林、环境影响、用电用水等手续。
2.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做好联系用工、税收、拓展销路,协助处理矿山企业与群众关系等工作,使竞得人能够顺利进场施工,为矿山依法正常生产提供服务保障。
四、方案实施时间
方案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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