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8﹞1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自2018年9月起对2016年12月6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不按标准多收的登记费,对不应由申请人承担的测绘费、权籍调查费、宗地图费、房屋分户图费予以清退。现有少部分因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而无法清退,现请相关权利人看到通告后主动联系我局,办理退费事宜。咨询电话:0777-3682005。
特此通告。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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