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市政配套工程(含临时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三款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十一届第24号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H区137、138、139号投资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五、实施对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1.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共享材料,无需提交)
3.工程设计方案图(文本3份)(电子文件格式为DWG和PDF文件各1份)。
特殊环节: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项目需提供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七、办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