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钦北区2020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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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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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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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钦北区2020年
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2021〕14号
钦州市钦北区2020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桂政土批函(7)〔202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原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0号令)规定,现将钦州市钦北区2020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四至范围、面积
钦州市钦北区2020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需征收钦北区大寺镇敦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4173公顷(详见批次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用途
工矿仓储用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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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
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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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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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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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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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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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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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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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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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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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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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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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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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5
|
56.25
|
土地补偿安置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按照《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0〕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补偿的情形
凡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果、竹)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补偿。
六、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及办法有异议的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及办法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10内到钦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组织听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办理期限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于公告之日起1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钦北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联系电话:0777-3680168)办理征收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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